清朝建立,以“天朝”傲视天下,中华文明相对独立发展,在东亚地区形成了以中国为中心的汉文明圈,虽与英、法、美、荷、西、葡等国有通商关系,那也是“化外各邦”“怀柔远人”。十八世纪末叶西潮入侵,中国开始进入了长期的衰弱过程,清政府害怕外国势力入侵会加剧不稳的情势,企图以加强实施闭关政策来维护其统治。1840-1842年第一次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中国已处于被动和消极防御的地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地位岌岌可危。到了1856-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清政府改变了对外态度,以订立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为标志,和列强建立了屈辱的政治关系。恰如历史学家蒋廷黻所说:“在鸦片战争以前,我们不肯给外国平等待遇;在以后,他们不肯给我们平等待遇。”
城下之盟,别无选择,作为战败国,再苛刻的条件清廷也不能不接受。近代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條约——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主要有三项内容,即割地、赔款、赦免“汉奸”;英方强加给中国的诸如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规定,无疑是强权的表现。它犹如一座界标,标志着中外关系由“天朝”时代转入“条约时代”,至此,清初建立起来的“天朝”对外贸易的“防夷章程”荡然无存。据王铁崖所编的《中外旧约章汇编》统计:从南京条约始,至1911年清朝退出政治舞台,在近70年间,清廷共与21个国家签订条约(包括章程、合同、续约、协约、照会、条规、专约等)537项。
在中国历史上,南京条约委实是亘古未有之事,朝野引发热议。浙江巡抚刘韵珂认为“抚局既定,后患颇多”,他首先考虑的就是:“对英条约签订后,其他国家望而效尤,清朝又不知底细,该怎么办?”道光帝对钦差大臣耆英传递的条约内容也有所顾忌,再三思虑,为“力杜后患”,他决定在南京条约上“添注”,这就产生了在虎门签订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即虎门条约),其实,它走得更远,使得清廷至少丧失了四项重大权益——关税自主权、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权,其带给中国的祸害并不亚于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扯破了“天朝”的帷幕,晚清已守不住“天朝”旧制,慑于列强的武力炫耀和外交施压,“一视同仁”便成为了其处理中外关系的准则。1843年,美国派众议员顾盛携带条约草案47款来华,尽管“内多必不可行”,但还是“四易其稿,始克定义”,签订了望厦条约;法国使者拉萼尼来华的使命即是“与清朝缔结一项与英国权利相等的通商条约”,结果如愿以偿,签订了黄埔条约。其他国家竞相效仿,如葡萄牙(1862年)、丹麦(1863年)、西班牙(1864年)、比利时(1865年)、意大利(1866年)、奥匈(1869年)、秘鲁(1874年)相继和清政府缔结了通商条约,“一体均沾”。这些条约规定了低关税,确立了最惠国,开放多个通商口岸,并保证享有在中国内地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权利,在19世纪中期,这些特权在中国创造出一个“非正式帝国”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清朝在签订不平等条约时,还保留了列强“修约”的权力。1858年,清廷分别与英、美、法、俄四国签订的天津条约都规定:海关税则和通商条例可以协商修订(如中英条约载明10年修约,中法条约规定修约期限为12年)。为了满足贪欲,列强们以“修约”方式实现新的侵略要求,如英国1868年修约,达到了中国全境开放通商、北京设立使馆、鸦片贸易合法化等目的。
就连其时的蕞尔小国日本也觊觎中国。1870年底,日本派出外交大臣来华谋求订立条约。经过两个月的讨价还价,最终在天津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95年甲午海战后签订的马关条约主要内容除了确认朝鲜“独立”外,还有割让辽东半岛和台湾、赔款、开设工厂。清廷割地赔款,都达到半世纪前中英南京条约以来从未有过的程度,把老迈的中华帝国推向了“亡国亡种”的边缘。
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清廷与德、英、法、美、俄、日等国签订的辛丑条约是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个奴役性条约,它实现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即使在20世纪初,清廷实施了称为“新政”的一系列雄心勃勃的改革,但仍然无法挽救其日薄西山的颓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