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一本由瞿同祖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9.00元,页数:42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精选点评:
●亲亲相隐
●不是学法律的,不好说现代法律中有多少受到历史的影响,但现代人思想上的固化仍然明显;也不是学社会学的,但觉儒家还真是效果极佳且持久的洗脑机制。
●社会史的研究方法来透视中国法学发轫于渊薮。平易,来自日常生活、日常经验,无需诉诸情感化的语言,给人一种智识的震撼。
●欣而读之,手不释卷,回味无穷。
●着力全在关窍处
●摘下西化的眼睛,重新审视中国古代法律,以及如何理解现行法律。
●看完再看言情小说只能找Bug了……
●再次感叹曾经的学术书籍治学之严谨,语言之质朴,令人敬佩;也再次感叹古代刑罚之残忍,阶级制度之冷酷,想想那些历史穿越剧何止不真实,简直就是太乐观了吧!
●法律社会学,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这几章。作者居于中国之旧与新式社会交替之时,研究中国古旧法律与现代之异。法律是历来的大事,民国建立便采用了西方法律体系(如时人说,这像战国法家)。作者之对旧时候的考察集中于中国之古代的礼、法、德治、教化等等概念,大致可知汉代独尊儒术之后,中国便是礼法社会,持贵贱、亲疏等等观念,法亦是一种手段去维持礼制及亲疏贵贱等等观念。尤其是一些具体案例的讨论很有意思,如亲亲互隐、复仇、血缘关系对刑罚等次的影响等等。书内容浩瀚,一一体会不易,不失为一专业著作(并非我最初以为的泛论)。另外值得注意,礼不下庶人么,颇多礼到了底层被简化或删除,维持礼制是需要物质基础的。另外这是照着梅因《古代法》来写本国,主题的取舍是西方旨趣。
●瞿同祖先生此著极好,为研究中国社会之必读书,因为他所揭示的是“法律”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本质属性。西来之现代法律制度要想“中国化”,必须首先体认儒家以家族伦理和尊卑等级制度及其观念改造中国古代法律的努力。换而言之,在传统中国,法治是被人治的强大设定所严重干预了的。瞿先生从浩渺的法律文献中提炼出了本质性的理解中国社会和文化生态的要诀,立论扎实,直击要害,仅当壮年,即有此大手笔,实足一叹。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一):古代中国人的权利大概
一、族长/宗子,家长/父
人格权,祭祀权,财产权(小族内一个家庭是一个经济单位),有权处理族内纠纷,惩罚权(生杀权逐渐被取缔),监护权。
二、母
母权是父权的附庸,可以代理财产,无继承权。
三、家长在时的子女
孝顺的义务(不孝为罪,刑由父母裁定),延续香火的义务,寻求公力救济复仇的义务(私和为罪),有朝代默认有代刑义务;
相对家长无人格权,无财产权,无婚姻自主权。
四、官
相对平民有更高的人格权,当官即享特权,可抵罪。
五、贱民
相对良民无人格权。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二):门外汉的一点个人感想
将如此复杂的事情写成如此简单通俗,本书可以作为一本词典了。我于具体细节仍然有很多不明,阅完只能总结出几点个人粗浅的感想。
1、即为国家,必有阶级。绝对公平永远无法实现的原因在此。 2、法律为统治阶级工具。我国法律除汉律外都是儒家制定,必体现儒家思想。 3、从古时家国天下转变为目前国家的说法,其根源是儒家的礼与法家的法两种思想的争斗缠杂。古时家族可以代行法律,甚至处死族员,至周末权力上缴君主,但是家族仍有很大权力来自治。随着家的权力越来越小,国就越来越重要了。 4、目前我国司法中仍强调教育改造的重要,甚至大过惩罚,是儒家思想在法治社会的具体体现,而这一行为造成执法的诸多障碍。但是儒家思想太深入人心,很难改变。 5、宋江杀惜,按宋律如有卖身契则为主奴关系,至多杖一百;如为妾,则为流刑,很少至死刑,若有通奸证据甚至不用负责。宋江平时很少到阎婆惜那,偏偏拿了晁盖重要文书却醉在阎婆惜那,所以有很大成分就是借此故意要杀了阎婆惜,纳个上梁山的投名状,否则以他刀笔小吏的身份哪怕再讲义气也很难服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三):《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看了前言和吴文藻先生的写的序,觉得很是激动,“中国今日思想界所需要的刺激,是学派之争,而不是门户之见。”而后开始了这本400多页的书的阅读,渐渐发现这是一本很难读懂甚至有点无趣的书,限于自身学识能力水平(中国法制史学得很渣,文言文学得更渣),所以大部分内容都是读得云里雾里的,书中很多考究的注解也是一目十行地跳读,感觉这样确实比较糟蹋这本书。但是书中大体所要传达的意思我还是能明白的,古时候没有所谓的“正当防卫”和“过失杀人”等概念,有的是极其苛刻的礼教和人伦(所谓的法律儒家化),稍微犯一点点过失,只要是触及阶级比你高的人或是服制比你高的人,你基本上就会被不分青红皂白地治罪。轻则流放绞刑,重则凌迟。每每看到这些案例,总会不由自主地拍拍胸膛慨叹道:幸好幸好。像我这种离经叛道之人若是生活在那些时代,早就死了不知道几百回。
当然站在现在的角度看,古时候那些法律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都非常野蛮残暴,然如果是与同时代不同地域的法律体系相比,大概中国法律也算是豪华健全且不断进步的一种法律制度了吧。我们总是以为我们今天的法律制度已经是最完善最文明的了。其实,百年后甚至千年后的人回过头来看我们当下的法律制度,或许就像今天的我们回过头去看千百年前的法律制度的感觉一样,同样是觉得我们此时的法律其实也是野蛮残暴的。当然,历史就是这样,无论何时,没有一种制度可以被称为至善,只有这样人类才会前进。
想起文中的前言和后续中提到,瞿同祖先生当年是在战乱中顶着飞机大炮狂轰滥炸和敌人四处驱赶中创作这本紧致严谨的书(文中原话:抗战之翌年来滇,授课之余,即伏案写读,敌机不时来袭,有警辄匆匆挟稿而走,时作时辍,倍平日之力,始得竟其功),内心总是非常敬佩,他希望中国能有一本与西方的梅因所著的《古代法》相媲美的书,然他本人却谦虚地觉得自己虽有效颦之志,而力有未逮矣。就我看来,在目前国内学术硬件环境比以前高级很多的情况下,很多学者的研究都是动辄耗费大量经费“调研”后旁征博引以显示其学术功力,实则创作内容空洞无物无所创新。这样一对比,瞿同祖先生的书其实已经是取得非常高的成就的。这样一本书我走马观花读了大概有一两个月,每天只能在辛苦搬砖工作后挤出一点点时间读一点点内容,感到万分艰辛,功利的人总会嘲笑我读这些东西干吗。其实我也不知道,只是觉得虽无法取得什么成就,咱是不是也该学习一下这种刻苦“效颦”的精神努力学点东西。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四):杂谈
中国法制史的读书报告。主要概括了书籍内容,梳理了论证逻辑,并对“家族主义”(瞿同祖)与“伦理本位”(梁漱溟)、“阶级观念”(瞿同祖)与“职业分途”(梁漱溟)这两对概念进行了非常粗略的比较。
后收到老师的邮件回复。感触颇深,po一下。
你好!作业已经收到,总体感觉是一份优秀的读书报告。尤其是你在引言中就借吴文藻之语点明了“概念格局”之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意义,可谓切中此书要害。这本书之所以在社会史、法律史学界受到重视即是因为其中提出的若干经典概念深刻把握了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当然,后来法律史学界对瞿同祖的批评也多在于其所建立的“概念格局”。
历史往往非常复杂,尤其是后人所了解的历史,其实往往犹如盲人摸象,不过是各自从自己的研究角度去观察古代的法律而已。这种情况下,试图对复杂历史进行简单概念总结的努力就会面临“片面的深刻”的困境。任何概念可能都会有是否能周延一切的烦恼。瞿同祖之得与失,也皆在于此。
你的读书报告中似乎也在试图补充说明瞿同祖的家族主义、伦理本位等概念理论,但是并未直接指明其中关键问题所在。
以上是我对这本书的理解和阅读你的读书笔记的感受,与你分享,我的理解未必正确,所以要有自己的判断。
其实一开始读的是马小红教授的《礼与法》,后发现瞿同祖先生曾是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学子。
社会学系的同学如何做法律史研究?或者扩展来说,社会学系的同学如何做社会史研究?这两个问题突然引起了我的兴趣。
初读时是十分痛苦的,我本人并不喜欢亲属制度研究,瞿先生的论述却恰好从中国人的“家”与“族”开始;但逐渐阅读下去,史料之详实、论证逻辑之相当自洽,佩服之情不禁油然而生。
事实上,读完之后,我还是没能得出上述两个问题的清晰答案。当然,可能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也远非阅读一本书就可获得。到了最后,反而是学术墙头又多一位了,笑。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五):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论礼法随摘
1. 礼与法
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但对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不同。
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异,以富于差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礼——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反对归于一的法。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贤愚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而差异性的分配才是公平的秩序,无贱无贵,生活方式相同,维齐非齐,强不齐为齐,反而不魄力,破坏了社会分工,违反社会秩序。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同样重要。两种差异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礼是维持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借其不同显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从而达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而臻于治平。
(2)法家想要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主张法治而反对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而异其施的礼。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但其兴趣并不在这些与治国无关、无足轻重甚至与之有妨碍的事情上,注重法律、政治秩序的维持。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和个别的待遇。
2. 德与刑
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
(1)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以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所能办到,后者只是消极禁人为恶,至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程度,一旦威吓的力量不存在时仍将为恶。而教化虽需相当时日,教化已成,人心已正,则可一劳永逸,使社会长治久安。故而推崇德治(德化的程序),主张人治(德化者)
(2)法家否认社会可以通过德化的力量来维持,更不相信一二人的力量足以转移社会风气,决定国家的治乱。根本反对有治人而无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办法。法家认为,尧舜桀纣皆千世而一出,通常都是些中人,其本身力量不足以为善为恶,有法律的帮助便可治理国家。即便千世皆逢尧舜,仁义化人太缓,也不足为法。进而重视客观的工具,认为法律至少是一律的,虽然不善,亦可以一人心,愈于无法。法家从根本上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人物不足以止乱,无益于治,重视以维持法律秩序为目的,使全国人不为恶而非使少数人良善。故而主张重刑,以此止奸息暴,不得才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