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由[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9,页数:119,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犯罪与刑罚》精选点评:
●一本时代特点浓厚但主要论点影响深远的法学经典。该书论述了作者对犯罪与刑罚的看法,论证中依靠了社会契约论、自由作为人的最高追求、人的自然属性应得到理解、开明君主(可能源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等理论和作者出色的逻辑分析,笔者受益匪浅;但论据中神的频繁出现不知如何评价,觉得不那么令人信服;此外,翻译作品的文字表达总觉得不通顺。——2019.7.23
●贝卡利亚的个别推论,在逻辑上或许站不住脚,但是其关于废除死刑以及停止刑讯的主张,在当时的欧洲大陆仍然是振聋发聩的(停止刑讯并非由贝卡利亚首创,早于《自由大宪章》中就有明确记载)。废除死刑在今日的中国,依旧是一个敏感且极具争议的话题,在这个崇尚同态复仇的国度,“为父报仇”的传奇逸闻总是为人所传道。但是死刑所具有的不可逆转性,以及惩罚的不可延续,无不证明了死刑所震慑的并非罪犯,而是公众(然而滑稽的是,这种意欲使公众畏惧的刑罚,往往并不能使公众害怕)。此书于2017年由商务印书馆再度翻译,采取42章节的主流版本,相较2008年的北大版,出色不少。
●引言最后一段就令人激动兴奋,第三十八章很有趣——藏书
●虽是学术论述,看时却能联想起近期数个事件的判法,边看边叹息,无数的叹息。
●1废死的理由:国家无权剥夺人的生命、死刑起不到预期效果甚至有反作用、陷入复仇循环 2合理的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 3刑法的目的:预防未来的罪行,而非对既往的报复。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思路。
●没找到此版,找到了当年最早的俄文译本,在读 讨论会讨论完毕,中国刑法学界的祖碑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对停止刑讯和废除死刑的呼声在那个时代可以说是振聋发聩,细细想来,关于废除死刑的主张早已被论证如此,废与不废于现代社会而言其实只是一个政策选择的问题。更让人叹服的是,作者写这本书时只有二十五岁,真的是才华横溢,思想和文笔俱锋利。
●提出了现代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核心原则与理念:罪刑法定、罪责性相适应、无罪推定、人权保障。法律是契约的复仇者,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再犯与后犯)、维护公共利益。贝卡利亚论证实在是很有启发性和合理性,就是论证过程读起来有点佶屈聱牙……
●我讲旧常识
●“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读后感
没怎么看懂,推测作者站在其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对刑罚以及刑诉程序进行着批判……(或许还有基于公正、自由的考量) 有两点。其一,反对死刑:作者死刑是不必要的、不公正的,只有当某个犯罪人阴谋颠覆国家,连终身刑也不能阻止其危害社会时,才有判处死刑的必要性。 其二,应当对诉讼程序尽可能的苛刻,避免法官擅权、避免过多的折磨和无辜者的产生。 个人支持对程序进行严格地审视,也支持对刑罚进行慎 重地适用,因为要维护程序法正义和实体法正义。 但是关于废除死刑的理由却不能接受。为什么只有当颠覆国家且监禁不能阻绝其危害时才能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也很严重吗?为什么死刑是荒谬的,刑罚的目的应当仅是预防和教育? 在我看来,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这与判处罪大恶极的人死刑并不矛盾。(对一方一昧的人道或许是对另一方的不人道)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二):写长了些的短评
短小精悍的法律著作经典。
作者用滔滔不绝的雄辩修辞描述了一个人权意义上的美妙法律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法律是人民生活的保证,阻止犯罪的条文法规最终要维护的是守法的善良公民、弱者与家庭,抗争的是拥权者滥用职权的暴力。其观点就现在来看虽然有些过时,但也不乏一些如今仍有指导意义的洞见。
就比如说这次我主要阅读的是“死刑”一章,作者论述要废除死刑时的原因,用了这样一个精妙论断:“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因此推导出苦役比死刑更合适作为最终刑罚。但我忽然联想到,同时代的封建中国对待犯罪的集体时就不乏首恶杀头,次者流放这种死刑与苦役结合的手段。在现实世界里,作者描绘的理想画面似乎不怎么可靠。
不过,我愿意相信,在未来这种尊重人权的图景会实现,但我就不一定能在有生之年见到了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三):论犯罪与刑罚:得与失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观念为基础,将之在刑法学上引申,为近代刑法理论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促成了刑事古典学派的产生。因此,《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出版成为了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贝卡里亚也成为了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人以及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围绕犯罪与刑罚展开,具体为:
关于犯罪:首先,贝卡里亚认为犯罪是一种行为,因为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法律不惩罚意向。其次,贝卡里亚在犯罪的本质上持客观主义的立场,主张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最后,基于对犯罪本质的理解,其将犯罪分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以及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三类。
关于刑罚:贝卡里亚认为国家起源于公民的契约,国家权力来自公民对自然权利的转让。正因如此,公民希望转让的权利越少越好,但这种少也必须达到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程度。与此同时,这种程度也是刑罚权的限度。
贝卡里亚持预防刑观念,主张刑罚目的的功利性,因而刑罚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为目的,以足以预防公民犯罪为限度。其关于刑罚的论述,体现了三权分立、成文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适当的罪刑法定、罪刑相均衡、刑罚宽缓、刑罚必要性、刑罚及时性以及刑罚必定性等思想。
具体来说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应当由法律规定,而且法律关于刑罚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立法者与司法者应各司其职,立法者有权制定法律,司法者负责适用法律。自由解释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因而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只能机械的适用法律,法官的判决书无异于对制定法的精确复写。
刑罚虽然由法律规定,但立法者不能制定严酷的刑罚,因为严酷的刑罚不仅违背了社会契约的本质,而且随着刑罚残酷程度的增加,刑罚的效果会降低,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强度应当以足以阻止公民犯罪为限。为了增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发挥刑罚的效益,只要发生了犯罪必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刑罚的威慑并不在于严酷,而在于不可避免;刑罚的处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的时间内迅速到来;刑罚不仅要在强度上与犯罪相均衡,也要在执行方式上与犯罪性质相对应。
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坚定的“废死派”,其对于废除死刑、适用死刑以及死刑的替代处罚都有着深刻的见解。其中废除死刑的依据为:一是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的本质,公民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一部分自由,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将生命权交出来,因而刑罚权中的死刑便失去了来源;二是死刑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的效益,死刑给公民带来的震撼是一时的,而终身的苦役刑则可以持续性的对公民进行威慑;三是死刑一旦错误适用无法挽回。而在两种情形下应当对公民适用死刑:一是已然的处罚不足以切断该公民对国家的危害;二是只有对该公民适用死刑才能实现一般预防目的。
贝卡里亚反对刑讯,因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而且如果犯罪是肯定的,那么对它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那么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刑讯只会导致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虽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也有一些与我国现阶段价值观相悖的理念,比如通奸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以及过分考虑犯罪人的利益,都暴露出了西方资产阶级个人利益至上的自由观,但终归是瑕不掩瑜的。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近代刑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而贝卡里亚是当之无愧的近代“刑法学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