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传播社会正能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就要强化审判活动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的教育、引领和规范,更好地用法律和道德规范引领公众的行为,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谐社会。
要转变司法裁判方法。在理念上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人民法院就要在办理关涉道德争议的社会关注案件中,摒弃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思维,履行好司法审判在弘扬和引领核心价值上的重要角色,在理顺案件是非曲直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关系,尽力在个案中嵌入社会主流价值的司法判断,发挥“审判之治”的价值;在裁判依据上尽可能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尽力弥合情理法间的罅隙,努力实现情理法的融会贯通;在法律规则适用上不能就案办案,而应深入探究立法背后的道德考量和价值功能,以充分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公平;在法律原则适用上要坚持融贯性与谦抑性,不能简单地将核心价值文字表述直白地引用进裁判文书中,要懂得将宏观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细致鲜活的法律话语,并恰如其分地融合进入裁判书中。
要强化司法适用能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字义表述虽然简约易记,但其内涵却是宏大的。这就要各级人民法院提高法官群体的政治素养,特别是司法业务、群众工作、科技应用、社会沟通和舆情应对的能力。在案件办理中,法官明晰纠纷权责关系后,裁判文书作为检验法官司法办案水平的最终“产品”,要充分体现和融合情理法,切实将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条理化明晰化,努力让普通百姓看得了、看得进、看得明。同时,上级法院也要有计划地收集、整理和汇编典型案件裁判文书,作为辖区法院审判的参照案例,以发挥类案的司法价值引领、统一裁判标准的功能。
要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在审判活动中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将民意融入审判,这是司法民主的内在要求。在人情天理和刚性制度关系弥合上,可借助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获取公众认可和支持;在审判经验与法律理性关系弥合上,可借助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提供来自群众对公正的认知,以填补法官对于不熟悉领域生活的认知缺漏;在现实与传统关系弥合上,可借助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及亲历司法的结合,使人情、习惯、风俗等社会智慧、经验融入审判工作中,同时也将司法审判所体现的法律价值以及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出去。
要主动回应舆论关切。弥合司法专业逻辑和大众舆论之间的差距、增进理解,主动接受真实的、理性的、正确的舆论监督,不断提升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引导能力,用新媒体思维主动开展司法舆论引导工作,释明司法活动或司法的专业逻辑,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感。这就要拓宽社会民意听取渠道,以坦诚的姿态和包容的精神与社会公众进行平等对话,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引导说服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待法律问题,引导公众信仰尊重法律,弘扬司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以执行促诚信建设。要将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融入到案件执行中去,健全完善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执行制度体系,努力营造起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着力增强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奠定诚信和舆论基础,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正确的价值观基础。要提高违法失信的社会成本,明确界定失信被执行人的范围,只要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确实不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明,就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也须通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规避执行所采用的方式、待偿付债务的性质等情况对被执行人予以分门别类、划定失信等级,对不同级别或类型的失信行为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别化惩戒,以制度的刚性约束弥补道德的柔性规范,在执行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