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
丈夫呢,当年是受了点儿事故,受伤了,家里呢,就请一个保姆照顾。
保姆和丈夫天天在一起,伺候都特别好,日久生情。
妻子一怒之下就分居了。没有孩子。
妻子分居之后呢,丈夫就和保姆开始了同居生活,二人也是不离不弃,这一同居就是将近20年。丈夫其实也没啥钱,到最后,遇到政府拆迁分了三套房子。
后来这个男人得了癌症,眼看自己就要去世了,伺候自己这么多年既是保姆又是爱人,如果丈夫撒手一走,那么他还有原配,遗产这个保姆是一点儿也拿不到的。
丈夫就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就没支持离婚。
法院大概意思,你们夫妻二人都已经分居了将近30年了,早不离,晚不离,证明你们这种方式也是相安无事,不挺好的吗,偏偏这时候离,不给离。
(大家不要质问,为什么分居了30年,还不判离婚,咱没有参与案件,不知道具体的案情,但是法院肯定有它的理由,而且这种情况也符合婚姻家事案件没有绝对答案的现状。)
丈夫呢,就给这个保姆写了一份遗嘱,意思是自己百年之后,把自己的一些财产给保姆。
后来呢,去世了。
保姆就拿着这个遗嘱要求法院判决死者的一些财产归她继承。
原配这时候站出来了,说我跟他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我呢,既是他的夫妻共同财产占一半儿的人,同时呢,又可以继承他那一份遗产。法院要是按照丈夫的遗嘱来判决,把财产分给保姆,就违背了公序良俗,丈夫与保姆在一起共同生活,我可是婚姻中的受害者呀。这种判法不是鼓励保姆争家产嘛!
一审法院呢,判决了一套房子归保姆,也是考虑到她这么多年对死者的照顾等付出,丈夫遗嘱中处理的不是自己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是自己部分的财产,法院也酌情考虑部分认可了。
原配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认为丈夫的那个遗嘱,违背公序良俗,而定无效,而且保姆明知这是别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善意受赠人,所以不能继承遗产。
具体参与办理这个案件的律师呢?
发出这样几个质问:
第一,遗嘱是不是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就要被法律尊重。
第二,关于遗嘱指定的受赠人,他是否需要具备善意才能继承?(比如一些儿子对父母又打又骂的,但是父母去世之后还是想把财产留给他,这个儿子算不算善意?)
第三,什么是公序良俗?到底是夫妻两个人挂着婚姻和配偶的名义,而互不尽夫妻义务,互相不给予照料和经济上的支持,算公序良俗,还是真正相处在一起的,互相扶持照顾共同生活,养老送终的人,算人情冷暖?
最后啊,这位律师得出一个结论,离婚要趁早,什么事儿都不要懒,不要拖。
就像这个案件,这个保姆到老了,什么财产都没有分到。只能说是当初自己选的,也是可悲可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