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婚、换亲与租妻:一个荒唐却无奈的农村单身世界
作者:彭大松,南京邮电大学人口研究院
来源:文化纵横
电影《光棍儿》
买婚、换亲与租妻
——一个荒唐却无奈的农村单身世界
【导读】据报道,当前中国至少有3000万左右适婚年龄后的男性娶不上老婆,而成为单身汉,这部分人中的大部分将可能一生无婚、终老孤寂。这部分人群主要集中在贫困农村,或者是偏远农村户籍的单身群体。一方面,他们逐渐沦为底层的边缘人,生活窘迫、老年无着;另一方面,他们无家、无产、无后,因此也较易成为滋扰社会、孤注犯罪的高危群体。“单身汉”问题亟需社会的关注,本文作者立足于一手的调查资料,为我们展现了农村单身汉在结婚无望之时,为延续子嗣,会做出何种抉择。本文摘编自《村落里的单身汉》,仅代表作者观点,特此编发,供诸君思考。
本文旨在考察:当农村的单身汉结婚无望,为了延续子嗣,单身汉及其家人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买婚
所谓的购买婚姻是指婚姻的缔结是以金钱交换的方式完成的。购买婚姻有两种:一种是男性以金钱、财物交换女性为妻,另一种是女性以金钱财富购买男性为丈夫,这两类都属于购买婚姻。在这里,我们主要关注前一类婚姻形态。
对于购买婚姻,一般认为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开的,即第三方(父母或媒人)同男方讲定姑娘的身价,由男方通过金钱支付的方式,购买女方为妻。另一种是隐含的,女方父母(或其他第三方)并不标明女方身价,而是通过索要一定数额的彩礼(一般大大高于正常的婚姻彩礼数额),男方才能最终交换到女性为妻。
江边村一户人家,嫁女儿的时候就提出了一系列条件。其中一项彩礼费用就高达10万。这两种婚姻形态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公开要价,后者变相要价,很多学者将二者一并称为购买婚姻。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后者还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购买婚姻。法律上界定的购买婚姻是指第三方以违背婚姻自主的原则,以索要钱财为目的而造成的婚姻。而索要彩礼与第三方定价是有区别的。在法律上,前者不受婚姻法保护,是无效婚姻,后者则被视为合法婚姻的范畴,受婚姻法的保护。
在一些女性资源稀缺的农村地区,购买婚姻正在成为大龄男青年实现婚姻的重要手段,成为单身汉们摆脱单身的一种策略行为。在男多女少的江边村,有许多家庭都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实现了结婚的愿望。在我们随机访谈的村民中,就不乏是从贵州、湖北、云南等地购买媳妇并结婚生子的。 许多单身汉,甚至将赚到足够的钱去买媳妇儿,当成生活的新动力。
购买婚姻存在被骗的风险,但为了实现婚姻,许多单身汉家庭还是愿意冒险一试。前文所述及的老张一家被骗婚的遭遇,几乎每隔几年就会在江边村上演。实际上,老张在决定为儿子购买媳妇之时,已经做足了“功课”,并有意识地去防范各种风险,但最终还是难逃被骗的下场。当然,在江边村也有一些人通过购买婚姻的方式成功实现了婚姻。这些婚姻成功,让单身汉充满了希望与期待。甚至有些单身汉以此作为生活的新动力,努力赚钱,为的是有一天攒了足够的钱,便能结婚成家。
中国农村的光棍
小花是早年从云南一个山村“嫁”到江边村的媳妇,也是唯一愿意接受我访谈的外地媳妇。小花的婚姻,与其说是“嫁”倒不如说是被“卖”到江边村。
回想起当初刚刚嫁到江边村的时候,小花说“我都想逃掉,但还是说服自己留了下来。有了孩子以后,就再也没有动过这样的念头”。直到后来,她才知道当初介绍她来的那个生意人,是老公的一个远房表哥。为了答谢他,家里也给了不少“好处”。再后来,这个生意人就干脆干起了“婚姻中介”,专门将外地的,更为贫穷村落的姑娘“介绍”到江边村。这个人很精明,他清楚地知道江边村有许多单身汉等着结婚。只要能结婚,许多家庭愿意赌上全部的家当,为单身汉儿子买个老婆。正是单身汉及其家人急切结婚的心理,让这个生意人觉得其间有利可图。如果“介绍”成功还能名利双收,两相比较下,这种婚姻介绍所获得的好处,更具诱惑力。据老苏讲,经这个人成功“介绍”的外地女孩,少说也有7~8户。介绍的手段是连哄带骗,有的甚至受到了胁迫。只要将这些姑娘带到了当地单身汉家,收了钱之后,就不再与他相关了。一些外地女孩适应不了,试图在婚后逃走,但在被抓回来之后,通常都会受到家庭和其他熟悉村民的严密监控,难以逃离。
尽管我国法律早就明文规定,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通过金钱交换、欺骗等行为达成的婚姻属于违法行为,但对于江边村的单身汉而言,这却是最重要、最有效达成自己婚姻愿望的办法了。因此, 购买婚姻仍然是当前中国农村单身汉摆脱单身的重要途径。许多单身汉家庭以及单身汉本人都寄希望于用金钱购买一个老婆。
电影《光棍儿》
▍换亲
无疑,以金钱为交换媒介的购买婚姻为单身汉摆脱单身、实现结婚的愿望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然而,这种交换中,需要男方家庭筹集一大笔钱。对于贫困家庭而言,往往难以筹集到这样一笔“巨款”。如果家里不能筹集足够的钱,还有一种办法,也同样能达成这一愿望。这种办法就是用另一桩婚姻作为交换的筹码换取婚姻。当然,这种交换发生的条件是双方家庭都有这种需求。
以另一桩婚姻为媒介的交换婚姻,在有些文献中称之为换亲。人类学者认为,换亲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式交换,另一种是对称交换。前者又包括了对等交换婚姻、三角交换婚姻和多边交换婚姻。后者包括了同期交换婚姻和信用交换婚姻。
对等交换指男方为了能够顺利结婚,用自己的姊妹交换新娘,自己姊妹同新娘的兄弟结婚,由此而形成对等交换婚姻。对等交换婚姻又被通俗地称为来回亲。例如,张家把女儿许配给李家儿子时,就商定李家应把女儿嫁给张家的儿子。一般而言,这种婚姻要求两个家庭都有儿有女,才能构成对等交换的条件。这种交换,有的是同时发生,马上兑现(称为同期交换);有的是先成人者先行一步,举办仪式的同时,需要为未成年的人订立婚约,待成年以后,再行兑现(信用交换)。三角交换婚姻是指A家庭里儿子娶了B家庭的女儿为妻,作为交换,A家把女儿嫁到C家,C家将自己的女儿家给B家做儿媳,形成一种三角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属于间接交换、单向的,是非对称交换。以此类推,如果多于三家以上的交换婚姻,则成为多边交换婚姻。由于婚姻中的三角交换关系、多边交换关系比较少,这里主要聚焦于对称交换婚姻的情况。
对称交换婚姻是交换婚姻中的常见模式, 换亲的条件是两个家庭都有儿有女,将自己家里的女儿嫁给对方家庭做儿媳妇,换来对方的女儿做自己的儿媳妇。这是典型的一对一交换婚姻。在婚姻史中的早期出现的族外群婚,典型特征是男子相互交换姊妹或其他亲族子女为妻。中国古代有“西周之初,迄于春秋,姬姜两姓世为婚姻”的记载,这表明自那时起中国有过交换婚姻的踪迹。现代社会,交换婚姻已经很少出现。但在那些偏远、贫穷的农村地区,交换亲作为一种单身汉摆脱单身的策略,有时还会在这些地方上演。对于那些家里贫穷,却又没有姊妹进行交换的单身汉而言,只有被迫沦为光棍。正如孙淑敏在西北赵村研究中所指出来的,这些家庭换亲的动因并不仅仅是因为没钱,更多的还是基于女性资源的稀缺。我们在江边村发现两例换亲情况,这两例换亲行为无一例外地都说明了,一些家庭在女性资源稀缺和男性择偶困境双重压力下,不得已才做出换亲行为。在江边村我们发现了两例大龄青年,通过换亲,达成了婚姻的愿望,摆脱单身。无一例外,这两种换亲都属于对等交换类型。
在访谈中,我从小杨父亲那里得知两个家庭都生活得很幸福,小杨的妹夫虽然手脚有残疾,但凭着父亲是石头村大队书记,在当地开了第一家百货店,赚的钱不比那些外出务工的人少,一家人过得很幸福。小杨是瓦工,进了一家建筑公司,这几年村里正搞新农村建设,建房修路不断,活儿不断,也干得不错。另外,媳妇小香也给杨家添了孙子,这是让老杨夫妇最称意的一件事。
从这两例换亲的个案中,我们似乎都能看到, 换亲行为是单身汉家庭和个体为了达成婚姻,而不得已采取的策略行为。涉入其中的家庭或个人,存在着多方博弈关系。一些个体成为受益者,一些个体则成了利益受损者。从双方家庭而言,则是一种共赢。在这里我们也注意到了这样的现象,换亲中受益者多是男性,而受损者多数为女性。在个案1中,小杨的妹妹嫁给一个残疾人,虽然内心不愿意,但面对家庭压力不得不服从。个案2中兰花虽然表示愿意嫁给游手好闲的刘家人,但在心里是为了报答哥哥的养育之恩。我们也注意到这两例换亲均发生在20年前,那时的农村,父母是儿女婚姻的主要决策者,特别是女儿出嫁上,父母的决策更是举足轻重的,女儿基本上没有“发言权”,只能服从父母的安排。当然,父母亲的安排也是出于家庭整体利益的考虑,比如为单身汉儿子“讨媳妇”,不得已才牺牲了女儿的婚姻自主性。
本文转自《设计与哲学》,ID:PhilosophyDesign
然而, 时过境迁,当下的农村的婚姻缔结中,男女两性主体地位的崛起,特别是女性对于婚姻决策权的掌握,使得换亲的发生率极低。中国农村在经历了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之后,即便那些边远地的村落,父权制也已经开始衰微。不排除一些家庭,在单身汉儿子无法结婚成家之时,仍然会考虑用女儿来交换儿子的“婚姻”,但女性在婚姻决策中主体地位的崛起,强烈地拮抗着家庭权威对于个体婚姻做出的安排,让这种婚姻策略越来越难以实施。
▍典妻
如果我们认同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那么以金钱为媒介的交换以及用一桩婚姻为媒介的交换婚姻,旨在建立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 在人类婚姻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过一种短期的契约婚姻关系。这种短期的契约婚姻关系称为典妻/租妻。
所谓的典妻/租妻在不同的地区,典妻/租妻的称谓有所不同。例如在东北称为搭伙或拉帮套,甘肃称为僦妻、陕西称为串门子等等不一而足。称谓不同,但婚姻形态基本类似,动因也大体相同。就是将妻子当成商品典当给别人,双方签订契约,约定期限、租价以及具体要求。一旦契约签订完毕,出典的妻子就和承典人形成一种临时的夫妻关系。在中国历史上,典妻和商品交易中的物权转移相同,男子典妻之后,失去了对妻子的占有权,而承典人则相应地获得了这种权利。尽管典妻婚姻是建立一种临时的夫妻关系,却也讲究仪式,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典妻也是一种婚姻制度,至少是正式婚姻的一种补充。
电影《光棍儿》
建立典租婚姻需要双方(出典人和承典人出典人一般是妻子的丈夫,承典人是出钱典租妇女建立临时夫妻关系的人。被出典的女性一般不在契约上签字,由此可见古代社会里妇女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签订契约。契约中对典租价格、典租年限以及双方的义务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出典年限通常为3~5年小于3年的称为租妻,3年以上才称典妻。典租价格则根据女性的年龄、典租年限来确定。此外,契约上还对被出典的女性做出规定:如出典的妻子在出典期间不得同原来的丈夫同居,不得探望子女。有的契约甚至要求出典的妻子有生育能力。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典妻契约对于出典的妇女而言无异于签订了卖身契。一旦签订这样的契约,被出典的女性就要供人玩乐,为其生育后代,甚至要忍受与自己子女骨肉分离之痛。一份现存于辽宁省档案馆中清朝时期的典妻契约,内容如下:
在这份契约上,有出典女子的丈夫赵喜堂和张慕氏的签字画押,唯独没有出典妇女的签字。由此可见,古代社会中女子的社会地位之低下。因为这种婚姻关系是一种违背人性的婚姻形态,被视为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毒瘤”。因此,新中国建立以后,这种婚姻形态从人们的视线中淡出直至消失。
典妻婚姻何以形成?根据相关资料,典妻婚姻的形成大体有以下原因:
(1)贫穷。在一些地方有“富人典业,贫子典妻”之说。《汉书·主父偃传》中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生活贫困使得典妻现象大量出现。
(2)战乱。由于战争频繁,许多人生活难以为继,导致买卖妻子现象频发。
(3)地方风俗。《涿县志》记载典妻行为在当地发生频繁,并逐渐成为一种风俗。根据该县志记载,“男子因家庭贫困,将妻子嫁卖出去以求自活,女方家庭概不干涉,不仅如此,女方还与承典人以亲戚关系交往”。
(4)妇女地位低下,对男性形成人身依附。当男方家庭陷入生活困境的时候,典妻也成为顺理成章之举。
(5)作为处罚不贞妇女的一种手段。据《清史》记载:“孙富有与大功弟妻通奸,后其夫将奸妇卖于他人为妻。”
(6)社会保障体系缺失。在封建社会,很多农村地区的宗族在建立族规的时候,都有要求族人相互帮助的条文。如有些家谱中就规定,“夫亡独可哀而节义至重,如有寡妇孤儿最宜存恤使幼有所依而节得以全”。
电影《光棍儿》
尽管典妻婚姻形式在民国之后已经衰减,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基本消失,但由此衍生出一些新的变体仍然在某些地方存在。例如,坐堂招夫、租妻生子等典妻新变体在一些贫穷落后的农村时有发生。
这是一则典型的“坐堂招夫”形式的婚姻。它与招婿上门不同,招婿上门是法律允许的婚姻形态,而坐堂招夫则是通过私下签订协议组建临时夫妻,是一种非法的婚姻形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这类婚姻的发生,只有在双方各有需求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至少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丈夫及其家庭有实际困难,有招夫需求。本例中,丈夫死亡,无力抚养子女。其二承典人需是单身汉,并愿意上门充当典夫,承担养家之义务。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变体的典妻婚姻形态在贫穷落后、单身汉较多的农村地区发生率较高。在我所访谈的江边村,同样也发现了类似的案例。
这则个案中,吴远将妻子租给单身汉老高,获取500元租金。虽然双方仅限于口头约定,却仍然符合典妻的特征。单身汉性缺乏,有夫妻生活的需要,而典妻家庭急需用钱。两种需求,促成了这桩荒唐的交易。知情人透露,要不是这桩交易最后变卦引发纠纷,恐怕外人并不知晓。原来吴远不到3天就偷偷地把妻子接回了家,老高上门讨要租金未果,并遭到对方殴打。事发后,村委会出面调解此事,才让事态得以平息。
尽管,当下中国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与过去社会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然而,随之而来的贫富差异问题却日益突出。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民终日围绕生存而苦苦挣扎,吃了上顿没下顿的大有人在;而一些东部的农村地区,村民们却过上了与城市人无差异的现代化生活。贫困偏远地区的未婚女性在比较优势的驱使下,嫁到条件更好的地区,女性资源外流加剧了本已失衡的性别比,从而导致许多单身男性无法建立家庭。性匮乏与贫困两种因素的叠加,使得像典妻/租妻这样的荒唐行为在贫困落后农村的发生在所难免。在江边村调查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10年前的一桩租妻生子的个案。
简言之, 类似典妻这类有违人性婚姻形态的发生,是农村经济贫困、社会保障缺失以及性别比失衡等因素叠加作用的结果。现在也成为某些单身汉获取短暂婚姻生活和性满足的一种策略。
本文摘编自《村落里的单身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篇幅所限,注释从略,内容有所编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