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读后感100字

发布者:大好河山 2022-2-27 14:38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是一本由经君健 著著作,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68.00元,页数:2021-3,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读后感(一):再版后记

20世纪50年代后期,学术界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进入高潮。所谓资本主义萌芽,并没有权威的科学界定,它的内容、标志、状况、产生的条件及其发展等几乎所有有关问题,学者们都是根据各自的解释进行论述。虽然其说不一,终无定论,但这场历时长久的讨论对史学界、经济史学界确实有过不容忽视的影响。

我理解问题的核心在于雇佣劳动性质。雇佣关系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社会现象。它在我国也是古老的、长存的,从前资本主义直至当代一直存在。不同性质的雇佣关系反映不同的生产关系,并且两者相互作用。确认雇佣关系的性质对确认生产关系性质应该具有关键性的意义。研究所谓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最重要的莫过于具体地分析当时的雇佣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雇佣关系的非资本主义性决定性地否定资本主义关系的存在。

已有学者在探讨清代雇佣劳动问题时指出,明清两代有专为“雇工人”制定的法律,说明这一类雇工与雇主是不平等的。60年代初,我在前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明清两朝的雇工人“条律”做了进一步的分析,确认明清两代有一种名为“雇工人”的雇佣劳动者,在雇约生效期间,主雇之间的关系非但不是自由的劳动力买卖关系,甚至与主奴关系甚为相近。他们跟“萌芽”不沾边。明清两朝多次订定的有关雇工人身份“条例”规定了确认雇工人身份的条件。条例内容多次修订决定了雇工人群体范围不断变化,被纳入这个群体范围的人,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条例的修订呈现了雇工人身份缓慢的解放过程。尽管雇工人只是雇佣劳动者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可是正是这类雇佣劳动者的存在提醒我们,不是任何时候任何记有“雇”“佣”字样的资料都能证明存在资本主义关系。我们在研究明清时期各阶段“资本主义萌芽”论据资料时,首先要剔除这类非自由雇佣劳动。

将明清法典规定的雇工人、奴婢、凡人等不同群体条律加以比较后即可看出,“雇工人”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是一个由法律规定了的社会等级。等级是全社会的现象,孤立群体不成其为等级。既然认定雇工人是一个等级,那么必须回答清代社会存在些什么等级,各个等级是怎样的序列关系,以及一系列相关问题。由此,我的注意力已经不在所谓资本主义萌芽,而转向清代的等级结构了。

等级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的重要表现形式。西欧中世纪经济史和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不少有关前资本主义社会等级制度的论述。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阶级斗争理论统治中国史学研究的时代,阶级斗争理论是学术研究唯一的思想指导,评人必称阶级,论事唯有斗争。这种情况下,研究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等级似乎是应有之义,因为等级正意味着压迫和不平等。但是,有关中国封建社会,特别是明清社会的论著中,对社会等级结构的论述却很罕见,着实令人费解。妄自揣测,可能是因为当时关于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只讲“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而未及等级之故。清代明明是存在等级的。清代的社会等级制度是怎样的?它在清代社会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这些问题不由得萦回脑际。这就是我探讨清代社会等级制度问题的缘起和背景。“十年动乱”阻断了学术的进程;在荒废十余年后,70年代末始得继续致力于这方面的探索。

社会等级的基本特征在于法的规定性。等级制度是有法律保障的,它的存在是当时全社会认可的,它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反,通行两百多年的清代法典基本原则是“同罪而不同罚”。法典对各个群体的法律待遇迥异。法律身份差异决定各群体社会地位的高低,具体地体现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尽管清代当时并没有“等级制度”这一名词或概念,法典本身却清晰地描画出一整套等级结构,将社会上各个阶级、各种职业的各色人等统统涵盖其中,分别放在规定的位置上。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不平等性是公开的,明确的,有法律为根据的。因此我们不可因为当时没有“等级制度”这一名词或概念而否定清代等级制度的存在,无视它的影响和社会意义。

我在分别研究不同等级的基础上,探讨清代等级体制问题。70年代末所写《试论清代等级制度》a一文考察了清代等级结构的状况和特点。把清代的等级阶梯归纳为皇帝、宗室贵族、缙绅、绅衿、凡人、雇工人和贱民七个等级以及若干等第;描述了各等级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身份和社会地位;分析了建立在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地主制经济基础上的清代等级制,与建立在领主制经济基础上的西欧等级制度的不同特点。1981年4月完稿的《关于清代奴婢制度的几个问题》a对清代的各类奴婢的身份从制度上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清代的各类贱民又做进一步探讨,形成了《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一书。所以这本书重点虽为贱民等级,实际包括了我对清代等级制度的基本看法。

以上就是这本小册子的由来和思路。

清代等级制度是研究清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迄今对许多相关问题研究还很不够。除各社会等级本身的问题外,诸如社会等级制度和亲族制度的关系,等级制度和民族等级制度的关系,等级制度和行业职业的关系,清代社会等级制度的前史以及清

代社会等级制度与同时期的东亚、东南亚诸国的等级制度的比较等方面,都有广泛探讨之余地。这显然需要众多学者的长期努力。希望这些问题将来能够进入学者们的视野成为一个兴奋点。近年来我试图通过考察历朝等级制度以探讨清代等级制度的渊源。

我的研究只是初步的、概括的。90年代以后有的清史和清代社会史、经济史著作中使用或修正地使用上述等级框架,虽然不一定注明了来源。也有的学者则对其中某些问题提出质疑,比如清代社会的等级到底应该怎样划分,“雇工人”到底应不应该算作一个等级等等。这都是我所欢迎的,因为这有助于把问题引向深入。近年出版了若干关于贱民群体的专题研究大大丰富了对贱民等级的认识,尤其令人高兴。相比之下我的这本小册子已经很单薄了,它根据的只是当时看到的资料,反映的是当时的认识水平。由于它已是其后不同意见的靶的,只有保持原状,方可呈现学术进展的历史过程,所以这次重印只纠正一些错字而不做大的修改和补充。

原载《关于清代奴婢制度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插有六张文字表格,它们是:“清代关于投充人放出问题条例一览”“清代关于确定白契所买之人身份的条例”“清代关于印契奴仆赎身问题的条例”“清代关于白契所买之人赎身问题的规定”“清代关于赎身奴婢及其子女法律身份的规定”以及“清代关于八旗奴仆开户的有关规定”,都是我花了一些时间汇集起来的基本资料。补充进来不会影响本书的原貌,但却可能为研究有关问题的读者节省一些查找时间。

经君健

2008年7月27日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读后感(二):金字塔最底层的贱民,贱民中等级最低的奴婢

主要内容的思维导图

一、

看完本书可以收获:

二、

西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中,大部分人民的迫切希望是迈向自由平等。放眼西方国王骑士时期,不同等级之间的斗争,以及所引起的社会变革方向,都是由等级的阶级向非等级的阶级。 在中国,被等级制度所裹挟的社会,却是另外的模样。整个群体向往的是挤破头去争更优越的等级地位,捐钱买官,通过更高的等级,享受更多被法律承认或未提及的优待,去扩大自身的财富。 这种现象背后的等级制度,阻碍着中国脱离封建等级社会的进程,用本书作者经君健的话就是,“等级制度的弹性增强了封建制度的韧性”。许许多多的等级观念,如皇权高贵不可侵犯、皇帝整个家族的尊贵、官僚主义的奉旨行事等,在中国人民的脑子里根深蒂固,甚至遗留到今天。 想了解长久以来影响中国的等级制度,不妨看看距离近代中国最近的清代是怎样的。经君健先生在这本《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中讲述了清代等级森严的社会,并就所谓“贱民”进行了详细介绍,贱民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为奴婢,所以这本书里也是花了最大的篇幅描述清代社会中的奴婢的相关法律,包括奴婢是怎么来的,买奴相关的法律,奴婢生活中与主人相处主要参考的“主奴法”,奴婢如果相脱离主人家要遵循的法律等等。 经君健先生并没有就奴婢的生活来个场景重现,试图去生动形象展现奴婢的一生,而是引经据典,用相对来说冷冰冰的法律条例,侧面反应了奴婢悲惨的命运,让我们有充分的空间去想象在短短几百年前,如此庞大的、受压迫的、最底层的人民是怎样活着的。而且经君健先生秉持着做学问人的一贯谦卑与谨慎,所有的法律条文均有出处,并且,书中罗列了许多表格,方便读者进行不同时期法律条文的比较。

三、

作为贱民中等级最低、且体量最大的奴婢,虽然有所谓的法律保护着,但如果仔细看,这些法律其实非常虚妄。 以主奴法为例,该法规定主人不能随意杀死奴婢,但另一方面,又写道如果“邂逅致死”,那也是没有办法的。 什么是邂逅致死呢?即主人如果“不小心”造成了奴婢的死亡,法律是不会去追究的。也就是说,奴婢最基本活着的权利,实际上是掌握在主人手里。那就更不要提婚嫁、自己子孙后代的生养事宜,这些更是主人说了算的。 再比如,奴婢这么惨,他们要怎么摆脱自己的命运呢?一个是自己逃走,一个人赎身。但其实,这两条路,都是非常非常难走的。 逃人法里详细描述了对于逃走的奴婢、窝藏逃人的严苛惩罚。如果奴婢逃走被抓住,有可能会被脸上刺字还给原来的人家,如果逃走次数多,可能会去给边境的穷兵为奴。 有两点让我觉得非常胆寒,其一,对于逃人的量刑,依照的是奴婢外逃的次数,而完全不去考虑原主人对待奴婢是如何的暴虐;其二,奴婢如果逃的次数非常多,按我的想法,最严酷的罪罚估计就是被杀,但是对于主人或国家来说,一个奴婢被杀死其实是个损失,所以主人可以一直不放弃索回逃奴的权利,如果实在奴婢该死,国家会将这个奴婢发配到边境,给士兵作为奴婢,而那些士兵对待奴仆是非常非常残酷的。 至于奴婢想要赎身,其实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一切的前提都是,主人要同意,如果主人不答应,再多的钱财也没用,就算是主人同意,也要经过很繁复的手续才算办成赎身一事。如果在很理想的条件下,奴婢顺利赎身,能够离开主人自己谋生,赎身奴婢和原主人、原主人的家族在法律面前依然是不平等的,而这种无法摆脱的原主人的巨大阴影,还会笼罩在赎身奴婢的子孙后代身上。 除了奴婢,本书还简要介绍了其他贱民的生存情况,比如堕民、九姓渔户、乐户等等,他们的等级比奴婢稍高,但也并没有好到哪里去,但只能说是“活着”,难以摆脱卑贱的命运。

四、

看到这里,贱民地位这么低,生活这么惨,按道理没有人想成为贱民吧,但如果有利可图,情况就不一样了。 在第四章《官衙中的奴仆》中,就描述了这种现象,在达官贵人家做奴仆,比如和珅家的刘姓家人,家产“竟至有二十万之多”,“并有大珠、珍珠手串”。可见,这些奴仆仰仗着主人的权势,“极尽搜刮之能事,贪得无厌,欲壑难填”。 以门丁为例,他们专门负责上下内外传达,可以说是外部和内部、下级和上级之间的唯一桥梁。外部向内传达各种公事文件,下属需要拜见长官,都要通过门丁这一道,门丁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职位收敛钱财,而对于门丁的主人,也是如此,主人若要办事,需要门丁去打点,类似于招商,自然,这笔买卖想要做成,少不了门丁从中获得的回扣。用书中的话来说,门丁“内以挟制长官,外以朘削百姓”。 所谓存在即合理,这些等级的出现,且存留如此之久,背后肯定有其存在的原因。 在封建社会中,统治者、剥削者为了享受骄奢淫逸的生活,需要很多人不停地为其干活,而奴役显然为最强硬的方法,通过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让处在等级金字塔最底层的广大群体,支撑着最顶层剥削者们。 这种有违人性的制度,必然不会永远存在,清代的发展就是证明了这一点,等级制度在乾隆中叶时期已经在渐渐瓦解,但因为自身的弹性特点,制度解体的速度尤其缓慢,这种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影响深远,甚至到今天,在意识形态中,还存留着清代封建等级制度的印记。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读后感(三):在情节曲折的清宫剧里,原来有这样多的结构细节

平时我们在看清宫剧时,那美人美景,以及古朴的园林景观,头饰服饰,以及众多细节,让我们印象深刻,而清代,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时代,它包含了哪些让我们可以触发深思的细节点?在经君健所著的《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里,我们可以看到清朝等级结构中的众多来源和让我们耳目一新的内容。

这些内容比起现代在平等观念下生存的人们,它带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而它究竟给我们怎样的审视呢?一起走入作者细致的考据里:

在清宫剧里,奴婢的存在,留给我们的印象更多是穿着精美服饰的窈窕清秀佳人,她们尽管是作为奴婢,却依旧各有各的特色,很多时候我们似乎并不觉得那个时代里奴婢与主子间明晰的鸿沟。在真实的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是明晰而让人感觉如此区别于现代社会的,那么它究竟是怎样的存在呢?

正如现代的人们每个公民是平等的,而在清代的律例里却是有良籍和贱籍之分,有着明确的君臣、官民、良贱之分的,在七大等级里,缙绅、绅衿、雇公认身份是能够有特定的官方渠道或法定渠道可以得到的,也是说它是可变化的。

而我们所说的清代的奴婢它是属于贱民的一个等级,也是最为底层的,贱民有四种形式,比如说隶卒、佃仆、堕民、奴婢。在最底层的奴婢是包括奴婢、奴仆壮丁、投充人、家人、乐户、娼优等。

在清代的贱民首先是指奴婢和娼优。我们现代人看那个时期的贱民制度与法制,会发现它包含的等级和细节是如此的复杂与重要,这也是书中作者会提及的,在清代是有奴婢法的,也就是针对清代王朝是怎样保障主人对奴婢形式权利的。

当我们试着去理解那个时期的各个制度包含的法治,面对具体的经济,生活、晋升的细节,会看见为什么人类一直在为自己的平等自由而在努力。

我们可以轻松地去看清宫剧里的人们的身份等级与变化,那是在透过荧幕去看剧情,然而在真实的时代里,每个处于时代的人们,面对在被框架的等级里,如何去度过生活以及在其中经历怎样的悲惨,我们可以透过理性的文字,窥见一斑。

在清代奴婢作为主人的财产,其中他们的来源有这样的几种,俘虏是清代早期奴仆的主要来源,在对土地财产占有的同时,也把人占有。也有通过被官兵掠卖的良民,掠卖是征服者发战争财的重要手段,但在当时朝廷起初是把民人子女作为战利品为生产和服役,到清代后期主要将掠获的对象卖给有钱人家。

还有是被官府批转的领取孤儿作为奴婢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有罪犯为奴,和重犯妻妾子女为奴,还有投充人,在清代就是人为人们自己选择旗人(当时的贵族)去依附,这些不同的成为奴婢的方式都是当时制度下依附并成为一种主人财产的人。

当我们轻松地走在平等交流的现在,去理解当时被依附被称为财产交易的奴婢,让我们感受到一种悲哀与时代的进步。

当我们透过作者理性描述的论证,看见其中严谨细致的考据内容,那些看似画面生动的清宫剧,变得模糊而久远,在文字里,那是一个时代的缩影,那些奴婢的特征和政策发展,那些特定地区的贱民和奴婢买卖,能够带来的是无数那个时代的真实人物的人生经历。

我们无法一一去描述那个充满太多压迫与局限的年代,但是我们可以去透过他们的结构制度,去看见走出自立自强的当下,作者用学者的严谨与细致,让我们看见清晰的逻辑结构下的清朝社会等级,它没有花团锦簇的情节,有的是充满冷冰冰的条款和框架。

无法被当作一个活生生人的世界,是人们一直在逃离的,主人与奴婢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在奴婢法中一目了然,或者可以直接说是主奴法,甚至在面对不同的犯罪人,是凡人等级,还是奴婢等级,还是家长等级,也会有不同的量刑,在了解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去看那样的制度,不得不说让人触目惊心,也更是胆战心惊。

作者不仅用冷静自持的文字分析各项规定,同时把各种贱民的状况做详细描绘,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当时朝廷对他们的政策,在清代等级结构中的准确为之,人们身份的具体变化和不同处理,它更像是将我们所看宫廷剧中的美化以淳朴的文字提炼剥离开来。让我们可以更清晰、贴近了解清朝真实的具体年代样貌。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让我们看见当时底层人民的艰辛与不易,在学术的客观表述里,可以去了解一份理性的描述和呈现。更好地行走在当下,为美好的生活用心前行!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读后感(四):【共振书评周】从《红楼梦》中人不同的命运解读《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

清朝是我国封建制度的最后一个朝代,也是封建制度发展的一个顶峰。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森严的等级观念严重固化,等级制度体现在方方面面。

其中,贱民等级制度从唐朝一直延续,至明清时代已经发展到极为严苛的程度,贱民作为社会的最低层,受到严重的剥削,无论从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遭受极大的摧残。

以前在看《红楼梦》的时候,对于书中那些女婢、小厮们的命运感觉极为同情,可是对于他们悲惨命运的根源并不是非常清楚。最近读到经君健教授的从等级视角探讨清朝贱民等级问题的专著《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系统地了解到清代等级制度的来龙去脉,有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不同封建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传统、道德规范、宗教势力以及民族关系等,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登基制度。

清代的统治者是满族人,他们入关后,根据自己的民族特点,结合中原之前政权的法制,建立起一套具有民族特色的等级制度。

在这套制度中,一共分为七个等级,分别是皇帝、宗师贵族、官僚缙绅、绅衿、凡人、雇工人与贱民。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清代的等级制度,经君健教授在序言中将前六个等级简略地进行了介绍。在这六个等级中,我感觉最为重要的特点就是自由性与阶级的流动性。

也就是说,无论等级的高低,哪怕是低等级的凡人与雇工人,他们也有着完全的人身自由。另外低等级的人通过科举、捐班等不同的途径,可以实现人生等级的跨越,进入上一个阶级;上一个等级的人,因为获罪或者受惩罚,也可能跌入下一个等级,总体来说通过不同的方法,是有可能改变人生的命运的。

但是,贱民则完全失去了自由与等级的跨越性。生而为贱民,则世代为贱民,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的话,即使在雍正时期颁布了“豁除贱籍”政策,贱民的命运也并没有得到明显的好转。

在贱民等级中,也分为好多种不同的身份。在《大清会典》规定:“四民为良,奴仆娼优隶卒为贱。凡衙门应役之人……其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亦与奴仆同。”由此可见,清代的贱民首先指的是奴婢和娼优,乐户属于“乐籍”,同样被视为贱民。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这些为官家跑腿打杂的,一样被认为是贱民。

尤其过分的是,哪怕之前几代都是凡人身份,只要操持了这些所谓的“贱业”,那立刻沦为贱民,永世不得翻身。比如说稳婆,给平民接生没有问题,但是只要被官府征召,参与案件的查验,立马就堕入贱籍。这简直是惨无人道的一种制度。

另外像是堕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民这些从历朝历代留下来的贱民,还是延续之前的身份,无法从贱民等级中脱身。

在《红楼梦》中,晴雯是让人非常印象深刻的一名女子,也是下场比较凄惨的一个人。

曹雪芹对她的判词是:“既非人物,亦非山水,不过是水墨滃染,满纸乌云浊雾而已。霁月难逢,彩云易散。心比天高,身为下贱。风流灵巧招人怨,寿夭多因诽谤生。多情公子空牵念。”

心比天高,身为下贱,充分说明了晴雯命运的根源。

在清朝,奴婢是商品,其所有权属于主人,且可以被随意处置,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在身份上属于最底层的贱民。

荣国府中的丫头,有的是家生子,也就是奴才的孩子,如鸳鸯;有的是买来的,如袭人;还有的是别人赠送的,如晴雯。晴雯是赖嬷嬷送给贾母的,其原本是赖嬷嬷的奴才,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晴雯的出身,是在是有些太低了。

虽然晴雯很受宠,成为宝玉房中的一等丫头,但是究其本质来说,依然没有摆脱贱民的等级范畴。但是晴雯的性格,让她在做事、言行方面都有些“心比天高”,这也导致了荣国府上层阶级对她的打压,认为她“无法无天,不知王法。”

虽然贱民的地位很难改变,但是在《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中提到,女婢在以下的几种情况下是可以赎身的,第一种是女仆年老病衰,不堪驱使;第二种是本主养赡不起;第三种是准许奴仆的后裔赎身。所有的这些条件,都是以主人的情愿为必要条件的。

回到晴雯身上,由于她的性格得罪了不少人,在被人诬陷后,直接让晴雯的哥嫂过来,将晴雯领走。

即使是放出的家奴,与正常人的权利也不一样,受到很大的限制,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放出的家奴必须三代以后所生子孙方准考试出仕,这也间接地限制了放出家奴的阶级跃升空间。

晴雯本身父母双亡,只有姑表哥和表嫂,回到家后自然更不受待见了,等到宝玉去见晴雯的时候,可怜一个如花般的女子,已然变得:“就如同一盆才抽出嫩箭的兰花送到猪窝里去一般。”

在封建贱民制度的压迫下,低等人的命运真是可怜,可叹。

在清代贱民等级中,乐户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

清朝建国之初所制定的清律,几乎全文继承了《大明律》,保留了教坊司的乐户。从顺治十六年开始,“停止教坊司妇女入宫应承,更用内监四十八名”。从此之后就不再有教坊乐户了。

但是有的省份还是保留了乐户的户籍。贾府为了元妃省亲,从苏州买了一批小女孩,也就是十二女伶。在戏班解散后,有些被分配到各房中作为婢女。

但是王夫人在骨子里面,是看不上这些伶人的。

相当于把这些伶人全都撵出了荣国府。离开荣国府就会有好日子吗?恐怕不见得。在清律中,所有的关于良贱的法律都是对乐户适用的,娶乐人为妻妾被认为是自取“辱亵”,有损尊严,法律特别规定,文武官吏如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强制分离。官员应袭荫之子孙娶乐户者,处刑相同;并将其注册登记,以后荫袭为官时,按应袭品级降一级叙用。

从《红楼梦》中最终也可以看到,虽然伶人被放出准许嫁聘,但是其下场并不怎么如意。

女伶的命运如此坎坷,男伶的命运自然也好不到哪里去。蒋玉菡是《红楼梦》里面“妩媚温柔,技艺名驰天下”的人物,风姿卓越,与宝玉相见甚欢,北静王也对他甚是喜爱。但是究其地位来说,他不过是忠顺王府的一个伶人而已,身不由己。对于类似于薛蟠这种浑人,也只能虚与委蛇,生活得极为憋屈。

最后蒋玉菡选择私自离开忠顺王府,在“东郊离城二十里的紫檀堡,置了几亩田地几间房舍。”但是他的这种举动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在清朝,对于贱民的脱逃是有着严格法律制度约束的。

有关逃人的法令,比较完整的有:顺治十一年法、康熙十五年法、乾隆八年制定以及以后陆续修订的《督捕则例》等。历次法令的基本内容都包括如下各项:对逃人的惩治办法;对窝家及其邻居、地方等人的惩治办法;对逃人妻子儿女的处理办法;对首告逃人者的奖励办法等。

可见,在封建制度的大网之下,想要冲破牢笼,是相当困难的。从袭人的判词中可以模糊的看到,蒋玉菡应该是最终屈服了忠顺王府,最终还是没有能够逃离制度的牢笼。

在贱民等级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人,那就是衙门里的家人、长随、衙役、隶卒等。

在他们身上,体现着一种矛盾性,一方面,他们都是贱民身份,《大清会典》规定:“凡衙门应役之人……其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件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亦与奴仆同。”另一方面,他们因为在衙门中工作,在司法、治安、牢狱等各方面都起着比较关键的作用,因此某种程度上来说成为一种贱民中的高等级身份,有时候甚至成为统治者欺压百姓的工具。

《红楼梦》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贾雨村在应天府审案,听说金陵薛家无辜伤人性命,大怒,欲秉公执法。这时候门子给他使眼色,叫贾雨村到后堂,将其中的厉害关节说给贾雨村听,并给贾雨村出馊主意,将一桩命案草草掩盖过去。

门子本身是小沙弥出身,后来还俗进入公门,充当了门子,一直也没有摆脱自己贱民的身份,却对底层人民如此的心狠手黑,只是为了给自己一个晋身的台阶。可惜机关算尽太聪明,贾雨村也不是一个善茬,“雨村又恐他对人说出当日贫贱时的事来,因此心中大不乐意,后来到底寻了个不是,远远的充发了他才罢。”

悲哉,痛哉。

就像是鲁迅先生所说的:“自己被人凌虐,但也可以凌虐别人;自己被人吃,但也可以吃别人,一级一级地制驭着,不能动弹,也不想再动弹。”这是对衙门应役之人最真实的写照。

若要改变贱民的身份,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可以做到,那就是建立军功。康熙三十五年谕:“官军之厮役人等,有能逾鹿角营而进击者,作何给还本主身价,令其出户,以示劝励”,令领侍卫内大臣集议。集议结果建议“官军家下兵丁厮役,或骆驼营,或鹿角营,或于旷野,贼兵对敌之处,有能首先跃人”“之家下兵丁厮役及其父母妻子,俱拨在佐领,立为另户,照例计其人口,给还伊主身价”。建议得到康熙帝的首肯,并补充:“其第二、三前进者亦著照此例行。”

宁国府就有这样一位出生入死的仆人,在追随贾氏先人创业时,也曾经立下了赫赫战功。

但是就算是立下这样大的功劳,焦大依然没有被去除贱民的身份,偌大年纪,还要受人驱使。怨气郁结之下,借酒撒酒疯:“蓉哥儿,你别在焦大跟前使主子性儿。别说你这样儿的,就是你爹,你爷爷,也不敢和焦大挺腰子!不是焦大一个人,你们就做官儿,享荣华,受富贵?你祖宗九死一生挣下这家业,到如今了,不报我的恩,反和我充起主子来了。”

最终焦大被众小厮捆了起来,用土和马粪填了他一嘴,“远远的打发他到庄上去”。

即使清律中规定了各种法律制度,即使给贱民留出一丝丝改变命运的机会,但是在封建礼制下,一切都还要看统治阶级的颜色,贱民自己是没有任何主动权的。

《红楼梦》中的贾府,生活奢靡,日常用度惊人,他们的银钱大部分来自于下辖的田庄。于是,掌管钱粮的庄头,也就成为地位非常超然的一个存在。

不过庄头与庄头也有所不同,在《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中提到,按照服务阶级的不用,田庄分为皇庄、官地、旗地,庄头的身份也是千差万别。

首先,内务府所属皇庄庄头自“庄头子弟”或“殷实壮丁”中遴选。不论他原来是否旗人,都可以充任。他们本来就不是奴仆。内务府所属承领官地庄头,不论旗档有名与否,都有参加考试的资格。雍正帝曾谕内府总管:凡为庄头之人,“如果有才能,朕自加恩录用”。

尤二姐指腹为婚的张华,其祖上就是:“皇粮庄头”。书中是这样描写的:“张华之祖,原当皇粮庄头,后来死去。至张华父亲时,仍充此役。”后来张华吃了官司,家道中落,衣食不周。像张华这样的就不能算是奴仆,甚至是可以进入缙绅的行列的,只可惜他没有这个机会。

而另外一种庄头就是宗室王公所属庄头。宗室王公官庄庄头一般均为王公家奴。“八旗大臣官员家下庄头壮丁,同为一主家奴,原无尊卑之分。”

贾府门下的庄头乌进孝年前来送钱粮,拜帖上写道:“门下庄头乌进孝叩请爷、奶奶万福金安,并公子小姐金安。”等进到门中,“只见乌进孝进来,只在院内磕头请安。”

从这些细节就可以看出,乌进孝对贾府所行的全都是奴仆对主人的礼数,反应出他们之间主仆的一种关系,在这里,乌进孝就是贱民的身份,但是他这个庄头,又是极有权势的一个贱民代表。

从《红楼梦》中不同的庄头的描写来看,庄头的身份是否奴仆,或者说,他们所处的等级是否贱民,不能简单地由“庄头”二字判断,其身份地位,与其作为庄头的条件有关。

我国的贱民自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等级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之后,贯穿于整个奴

隶社会、封建社会,清朝社会贱民阶层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是政治、经济、观念等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经君健教授的《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从清律制度、贱民阶级演变、清朝社会等不同的角度,对清朝的贱民等级进行了全范围的论述。

如果单纯看这本书的话,是在是太过于硬核,而《红楼梦》是公认的描写十八世纪中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对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所涉及,其中对于贱民中所涉及的奴婢、乐户、庄户、衙役、家生奴等都有生动的描写。

将《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与《红楼梦》结合着来读,倒是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清代的贱民等级,及封建社会的残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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