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后期,美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性犯罪法律改革运动。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每根法案,该法案制定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尤其我国的性犯罪法治的建设不无启发意义。
一九八九年,美国一位十一岁的小男孩被绑架一直生死未经历某体报道。该案件引起了人们的极大恐慌。美国国会一九九四年通过反儿童伤害和性暴力放罪登记法案,以下简称登记法案规定性犯罪者在假释或缓刑后应当向所在地警察局登记。
法案颁布不久,新西兰周诱发命案,一名七岁的小女孩每根在家不仅被人奸杀。经查明犯罪者是一名有着两次对儿童性侵害、潜在的干货警示者。这促使该周立即通过法案,百姓犯罪者分为四级,由法庭根据犯罪者之危险性决定及级别。
一九九五年美国国会对登记法案进行校正,规定民众对于社区附近释放的犯罪有知情权。性犯罪者的登记资料应当向社区公告,否则将减少百分之十的联邦司法辅助资金,这就是所谓的美国法案。其主体旨在于由于性犯罪者的再犯率很高,因此国家有义务将这些潜在的危险、高俗民众以公众及早防范犯罪。
在此背景下,一九九六年八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建立全国性犯罪者答案:规定有联邦政府统筹管理性犯罪者资料,实现各周资料的通行。自一九九七年全每五十个州都制定的类似法律各州的做法虽然不同,但总体上总可以归为两种方式登记制,这种做法一般是要求性犯罪者在出狱后一定时间内向警察局报告,并提供姓名和住址、前科记录、指纹、相片甚至血液样本等身份资料。
这些资料就会送至联邦调查局,以建立全国性犯罪者答案。如果没有登记则可记案例解除假是或缓刑,这些周规定这种登记是终身制的,但有些周则规定为十年十五年或者二十年不等。少数周规定,如果犯罪者能向法庭提出证据表明自己没有再犯或不再具有再犯能力,可解除登记。